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夏区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夏区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19-10-31 关注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夏区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夏政规〔2019〕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经研究,现将《江夏区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江夏区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提升,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流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按照实际情况设立2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用于推进全区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江夏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点,依法纳入属地统计管理,符合电子商务产业政策范围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网上商城、网店等电子商务主体。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拓宽销售渠道。对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实现线上交易年销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在阿里巴巴、天猫、淘宝、京东、一号店等网上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的,给予平台服务费支持,年销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企业享受开展电子商务扶持奖最多3年,3年后企业年销售额无法突破300万元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第五条  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和自建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次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在第五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以上的,在执行第五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80%以上的,在执行第五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成功争创国家、省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经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商企业、培训机构、协会等按照总体培训方案开展的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培训,并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进行电子商务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指定电子商务培训机构1500/人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

  第九条  在我区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促进工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为农产品进城拓展空间,建有自主电商平台并设有线下营运中心、展示中心、体验馆、社区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同时开展线下销售和服务,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区内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对我区特色和优质农产品、民俗产品进行加工或包装后,专门向电商企业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经考核年供货线上销售额达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达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授权区网商协会具体负责全区电子商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数据的统计认定、电商宣传、消费信息的提供和咨询,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当年内因发生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发票、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侵权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对因虚开网店、虚假交易、虚假上报获得奖励扶持的单位和个人,追回相应奖励扶持资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