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在疫情防控下支持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在疫情防控下支持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10-11 关注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在疫情防控下支持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武经开规〔2021〕10号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武汉经开区在疫情防控下支持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在疫情防控下支持企业发展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及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在疫情防控下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依法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水务湖泊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三)加大社会保险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社保处、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四)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等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房屋在我区中风险区范围内的,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房租减收30%;房屋在我区中风险区范围外的,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房租减收20%。对承租民营工业园的,比照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由此导致的街村集体租金损失,由区财政适当进行差额补贴。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平台,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平台公司)


  二、加强金融支持

  (五)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纾困专项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企业)2021年新发放贷款(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额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时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至2022年3月31日,最长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新发放贷款,按照单户不超过50万元额度比照执行。同一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

  (六)降低融资成本。贯彻落实武汉市免收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使用费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贷款主体,免收资金使用费,2021年已缴纳资金使用费的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金融办)

  (七)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或股权、基金、债券融资。对2021年内成功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三、加大援企稳岗

  (八)返还失业保险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减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2020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社保处)

  (九)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区社保处、区税务局)

  (十)企业新吸纳就业补贴。对2021年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年营收1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2021年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及餐饮业企业,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录员工(招录前6个月未在我区缴纳职工社保),且新招录员工在我区连续缴纳职工社保满三个月,给予该企业3000元/人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四、强化产业扶持

  (十一)壮大现有产业。2020年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若2021年年产值在1-10亿元(含1亿元),对产值增幅超过5%(含)但不足10%、超过10%(含)的,分别按产值净增部分的0.2%、0.4%给予奖励;若2021年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对产值增幅超过5%(含)但不足10%、超过10%(含)的,分别按产值净增部分的0.3%、0.5%给予奖励。

  2020年年营收过亿元的服务业企业,若2021年年营收在1-5亿元(含1亿元),对营收增幅超过5%(含)但不足10%、超过10%(含)的,分别按营收净增部分的0.2%、0.4%给予奖励;若2021年年营收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对营收增幅超过5%(含)但不足10%、超过10%(含)的,分别按营收净增部分的0.3%、0.5%给予奖励。

  2020年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业,2021年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超过5%(含)但不足10%、超过10%(含)的,分别按销售额净增部分的0.3‰、0.5‰给予奖励;2020年年销售额在1-10亿元(含1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业,2021年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超过5%(含)但不足10%、超过10%(含)的,分别按销售额净增部分的0.2‰、0.4‰给予奖励。

  2020年年零售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业,2021年年零售额同比增幅超过5%(含)但不足10%、超过10%(含)的,分别按零售额净增部分的0.3%、0.5%给予奖励;2020年年零售额在1-5亿元(含1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业,2021年年零售额同比增幅超过5%(含)但不足10%、超过10%(含)的,分别按零售额净增部分的0.2%、0.4%给予奖励。

  2020年年营业额过5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2021年年营业额同比增幅过5%(含)但不足10%、超过10%(含)的,分别按营业额净增部分的0.3%、0.5%给予奖励。

  2021年年产值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建筑企业,且产值增幅达15%以上(含),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2021年年产值在10-50亿元(含10亿元)的建筑企业,且产值增幅达15%以上(含),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2021年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建筑企业,且产值增幅达10%以上(含),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各园区)

  (十二)加大投资支持。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且已纳入我区工业投资统计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对实施智能化改造的工业技改项目,当年智能化改造投入达到200万元且已纳入我区工业投资统计的,按照项目智能化改造投入(包含设备及软件投资)的1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各园区)

  (十三)推动智能化改造。推进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和交流,对完成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并新立项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推广活动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打造智能化改造示范工厂,鼓励重点企业打造智能化改造示范工厂,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推进智能化改造提升。对新认定的武汉市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配套奖励50万元。政策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各园区)


  五、优化政务服务

  (十四)优化企业服务。完善机关党员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机制,持续开展“千名局级干部联系服务千家企业”、“处科级干部联系服务‘四上’企业”活动,做好企业“店小二”。(责任单位:工委组织部、区科经局及全区各单位)

  (十五)强化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各单位要根据文件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升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便利度,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责任单位:区各部门和单位)

  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以各条政策内容为准。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区内遵照执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复的部分,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以各责任单位发布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