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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洲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0-11-12 关注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新洲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新洲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系列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增强我区中小企业内生动力,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激发活力,培育中小企业发展新主体

  (一)鼓励企业投资经营。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购置重大先进装备支出额的4%实行贴息或者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对于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重点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5%的资助(房地产业除外,不含土地及购入房产),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省、市服务业中小企业重大项目计划的资助总额在此基础上分别上浮20%、10%;以上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重点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区级不再重复扶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

  (二)积极引导“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服务业企业、工业企业或办公经营面积达30平方米(含)以上、经营人员3人(含)以上、年销售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零售业企业,分别按照每户1.2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和街镇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街镇2000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小微企业培育。对当年纳入小微企业培育库且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业门槛80%的规下或限额以下小微企业(以税务部门核实为准),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四)扶持企业转“四上“。对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业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1的配套奖励,并对进规企业及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属街镇当年给予一次性每户1万元的奖励;对以上三类进规企业,以进规当年度缴纳的税费为基数,以后三个年度内对区级财政贡献的新增部分,给予企业全额奖励。对以上统计直报三类企业和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每户每年给予2400元的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

  (五)鼓励企业“规改股”。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区内正常生产经营的规模以上非股份制民营企业,经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首次评审认定,属于建立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服务业企业、民营商贸企业、民营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盘大做强,助推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六)支持企业梯级壮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总额;对投产两年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且年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区级年税收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及以上且年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区级年税收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对当年社零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增幅分别达到20%、20%、18%、15%、12%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奖励的,区级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七)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对当年纳入统计名录库的大型市场、商业综合体及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除享受“小进限”政策外,一次性再给予10万元补贴;鼓励外地驻区内分公司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对当年正常申报一年以上的商贸企业,除享受“小再给予5万元奖励;扩大商贸流通领域对外商贸销售总部企业和法人单位,对当年引入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新增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八)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经国家认定的工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企业和示范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经省级认定的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培育”、“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和“隐形冠军示范”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九)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按照每件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取得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经市级年度考核合格的企业,每年度给予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技改扩能,促进中小企业提档升级

  (十)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方向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且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达200万元及以上,按照生产设备购置与改造费用的4%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级对生产设备购置与改造费用补贴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十一)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区内首次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评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次性给予200万元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互联网+”应用。对运用互联网在研发设计、生产智能化、管理信息化、供应链建设等方面开展软件应用与集成的工业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对企业实施过程中软件投入总额的20%给予同等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四、内引外联,引导中小企业扩大市场

  (十三)支持企业联动发展。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数控机床等智能化生产装备,当年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及税收同比企业,按照当年购买总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

超过200万元(可与第一条叠加享受政策)。(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税务局)

  (十四)引导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区内企业对外展销和参加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地理标志企业、外向型企业、商贸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产品展销会,每个展位给予1万元补贴;对采用特殊装修展览的工业企业、地理标志企业、外向型企业、商贸企业,按照审核后的布展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外贸业务,对年度首次出口1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成长企业,出口1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骨干企业,出口5000万美元及以上重点出口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科经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优质强品,推进中小企业提升品质

  (十五)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定(GMP)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3C”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经局)

  (十六)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不重复记奖)。(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六、金融惠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成长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照市级补贴标准,区级财政给予企业当年1:0.5的配套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及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按照市级补贴标准,区级财政给予企业当年1:0.5的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

  (十八)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享受省、市级奖励政策外,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培育壮大新动能的意见》(武政规[2018)17号)颁发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十九)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贷款,组合质押贷款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占的额度,并按期(在上年)偿还贷款利息的中小民营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贴息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人行新洲支行、各相关银行

  (二十)设立融资应急资金。设立1亿元融资应急资金。在帮助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市级融资应急资金的基础上,在区内为贷款到期续贷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周转,周转期限最长放宽至1个月,期间免收资金使用费。( 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各相关银行)

  (二十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对接武汉市融资担保公司,加快组织开展我区融资担保业务。加快推进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不断增加政策性担保中小企业数量,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与增信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放贷力度,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对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融资担保贷款、线上信用贷款业务产生的实际风险损失按协议约定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行新洲支行、各相关银行)

  二十二)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将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年化担保费率降低至1%以内,其中:对于1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业务免收企业担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行常态化保费补贴,按照担保业务规模给予正向激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行新洲支行、各相关银行)


  七、附则

  (二十三)符合政策条件获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取消企业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十四)当年获得财政性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征税收入: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管理。

  (二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3年,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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