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汉阳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汉阳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1-11-10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汉阳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我区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我局起草了《汉阳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1月19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84468519      邮箱:52326591@qq.com

 

                      汉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10日


汉阳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工作,更好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发改规〔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汉阳区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兑现工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发改规〔2021〕1号),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要求组织申报、审核、拨付市级奖励,并设立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区级配套奖励资金。

  第三条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和各街道(开发区)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基本条件、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在汉阳区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入全区统一核算,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满足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附件1)。

  第五条  奖励支持范围和标准

  在落实市级“小进规”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对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实行等额配套奖励,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一次性入库奖励。从2020年度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企业纳统后第一个完整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20%(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服务业、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纳统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含)以上的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等额区级一次性入库奖励。

  以下情况不列入区级一次性入库奖励支持范围:

  1. 企业已获得过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或者工业“小进规”、批零住餐“小进限”等同类奖励。

  2. 企业在纳入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平台后,报送数据不满一年即下库、退出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

  (二)经营贡献奖励。从2020年度起,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等额区级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领程序


  第六条  发布通知。区发改局原则上每年12月底启动区级奖励申报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市级奖励名单发布区级奖励入围名单,并向各街道发布申领通知,公布上一年度服务业“小进规”区级奖励入围名单。

  第七条  组织申领。根据区发改局发布的服务业“小进规”区级奖励初步入围名单,各街道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初步入围单位进行申领。

  第八条  各街道向区发改局提交申领资料如下:(一)《汉阳区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表》(附件2),填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收入、上缴税额等信息;(二)企业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对相关申领资料填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奖励审核、拨付程序


  第九条  区内审核。各街道将初步入围名单报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并附《汉阳区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汇总表》(附件3)等相关资料。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对申领单位是否符合奖励的基本条件、支持范围、在“信用中国”网站是否有正在公示的信用黑名单信息等方面进行审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函告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按政策确定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审定同意后在区政府网站或公共媒体公示资金奖励方案和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区级配套资金奖励方案公示期满后,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将区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获奖单位,获奖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应用于单位正常经营活动,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奖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领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或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