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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表于:2017-09-13 关注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政规〔2017〕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对于在本市购买、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我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者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三、社会力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规划要求,且验收合格的交(直)流充电站(桩),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充电桩功率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四、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更新或者新增的车辆中40%以上应采购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原则上都要采购优质新能源汽车。

  五、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车牌尾号单双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辆发放通行证,在三环线内按照核定线路通行。

  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政策。

  七、鼓励从事新能源汽车运营或者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对于运营平台和数据中心设在武汉,采取网约车和分时租赁模式运营新能源汽车的经营性企业,按照总部经济有关政策给予其支持。

  八、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按照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保障和优惠。

  九、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和破坏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

  十、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政策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