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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于:2021-06-02 关注 

《关于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扩大有效投资,我委研究起草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回复意见请发至邮箱:2855609@qq.com,也可以将意见寄送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邮编:430013。信封上请注明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6月21日。


  附件: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扩大有效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和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科技创新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含生态环保项目)、社会民生项目(含乡村振兴发展,下同)等。

  第四条 市级重大项目应当落实项目建设地点、确定开工时间、明确年度计划投资,主要分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实行闭环管理。

  (一)续建项目是指在上年度已经开工,在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其中,竣工项目是指当年建成,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是指在当年实质性开工建设(施工项目已开始桩基施工或已进行其他基础性施工,设备购置项目已有部分设备到场)的项目。

  (三)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用地、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计划下年度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重大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协调保障服务,以及开展督查督办和考核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市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本地区、本行业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也是相应项目推进的责任单位,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市级重大项目建设。

  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园林林业、水务、房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政务数据、金融、统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和投资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市级重大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前期手续,推进建设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信息。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级重大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申请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导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引领作用。

  (二)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投资强度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对科技含量高、亩均效益好、带动性能力强的科技创新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可适当放宽准入标准。

  已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直接列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

  第九条 市级重大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区、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结转项目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并明确责任单位。

  (二)项目单位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次申报项目时需提供提供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和前期工作情况等相关资料。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各责任单位上报的市级重大项目进行审核,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目标。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省重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上报。

  (四)市级重大项目计划需调整的,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调整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对于条件成熟、符合标准的新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择优增列为市级重大项目,对于无法按计划推进实施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项目,予以调出市级重大项目计划。调出项目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视情况收回该项目原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并原则上不得再列入下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计划。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市级重大项目计划执行,开展考核通报和专项督查,定期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重大项目在计划实施当年享有以下保障:

  (一)保障用地。省级重点项目和市级重大项目中的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缺口部分全部由市级统筹,原则上“开工必保”。市级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市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独列支,各区不得擅自挪用调整。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土地较多的区,原则上除省级重点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用地外,按年终闲置土地规模核减其下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用地指标。

  (二)保障林地。对市级重大项目所需林地定额指标,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在省下达我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内,原则上应保尽保,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定额的,按追加林地定额程序申请。

  (三)保障能耗。实行能耗排放指标与市级重大项目挂钩,先进制造业和基础设施项目能耗需求在我市的能耗总量控制目标限额内的,由市级统筹安排;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使用其所在辖区内的可替代量,辖区区级可替代量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调剂,确保应调尽调,优化配置到位。

  (四)保障资金。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预算内资金和申报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贷款、政府投资基金。优先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市级重大项目,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市级重大项目,并做好跟踪服务。市级重大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对经营性收费项目,按有关政策予以减免。。

  (五)保障人才。非本市户籍的市级重大项目高端人才,经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后,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并保障其子女入园、入学学位。支持市级重大项目高技能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

  (六)先行用地。除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和社会民生等市级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的项目需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应当撤回先行用地指标并由项目单位负责恢复原状。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在承诺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恢复原状后,由区级自然资源规划局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

  (七)容缺审批。开通市级重大项目“绿色通道”,除危化学品和需国家、省审批的重大项目外,涉及从项目供地到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均实行容缺审批,优先办理。市级重大项目应当应按规划实施,确需调整控规且原则上符合技术要求的,控规调整总体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八)重点联系。需重点推进的市级重大项目实行市领导干部联系制度,项目单位可直接联系市领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九)其他保障。市级重大项目所需电力、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保障需求,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保障;跨区渣土、材料运输等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进行保障。实施市级重大项目“一点一室一警”,净化重大项目治安环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级重大项目除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外,能够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污染防治要求的,可在空气质量应急响应期间继续施工。市级重大项目实行“代办制”,由市政务服务部门统筹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每个项目指定1名代办员,提供行政审批全程帮办代办事宜。

  第十二条 市级重大项目实施“三级协调机制”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会商协调解决区级层面的问题;需市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或项目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问题交办或组织联席会议等方式统筹协调;需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人民政府通过协调例会方式重点协调。

  第十三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保障,影响市级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落实。经督导仍落实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市级重大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年终考核红黄牌单位或经督查仍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红黄牌单位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须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和服务评价测评,在对排名靠前的责任单位、服务贡献突出的有关单位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市重大项目工作经费,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考核奖励等。

  第十七条 在市级重大项目保障服务和协调推进过程中,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个人予以容错免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区对其所管辖区域需实行区级重大项目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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