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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21-03-17 关注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武经开规〔2021〕2号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精神,推动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建筑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产业支撑、市场培育以及资金激励等手段,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筑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力争用五年时间打造千亿产业,培育和引进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和年产值超百亿的建筑企业,扶持一批年产值超十亿建筑企业,建成中部地区建筑强区。


  三、主要任务

  (一)发挥龙头引领效应,推进产业聚集

  1.支持建筑产业链聚集。引进咨询、设计及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等上游产业项目,重点引进与智能家居相配套的产业链企业,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企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自2020年1月1日起,迁入我区企业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投资额的2%、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2.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自2020年1月1日起,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综合甲级设计企业或年产值超百亿的建筑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可优先满足项目用地需求。

  (1)鼓励区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一级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迁入我区的特级资质企业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迁入我区的一级总承包企业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2)具有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3)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15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3.建立优秀承包商名录。应用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成果,选择一定数量的信誉好、实力强的骨干企业,列入区级优秀承包商名录,并在区级政府平台、媒体刊登表彰。

  4.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实现承包一体化。将推行工程总承包制作为创新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促使企业发挥在资本运营、建筑设计、物资采购、技术应用、施工管理等一体化方面的资源配置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综合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5.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现服务集成化。促进工程咨询行业的业务融合,鼓励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监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拓宽业务范围,发挥工程咨询企业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优势,为建设单位提供从前期咨询、招标代理、设计优化、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目标、进度目标和投资目标。

  6.支持优秀企业上市。对我区具备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推荐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计划或推荐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计划,对成功上市的建筑企业,将按照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奖励;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可优先满足项目用地需求。

  7.推进金融与建筑产业深度融合,搭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证券、保险、租赁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的合作平台。支持建筑企业组建投资联合体,开展项目融资,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对信誉好、实力强的建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币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以普惠金融支持建筑企业发展,以高效服务满足建筑企业需求。支持建筑企业开展自有房产、土地、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质押融资。

  8.鼓励企业资质升级。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工程勘察、工程监理企业晋升为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筑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

  (1)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区建筑企业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每年分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即:①建筑企业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至10亿元,且产值增幅达15%以上,奖励给企业20万元;②建筑企业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且产值增幅达15%以上,奖励给企业50万元;③建筑企业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且产值增幅达10%以上,奖励给企业100万元。财政贡献奖励政策按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起,行业甲级资质的建筑产业链相关企业迁入我区后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0.鼓励企业争先创优。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区建筑企业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钢结构金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楚天杯”、省市政金杯奖和市“黄鹤杯”、市市政金杯奖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专项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提升企业竞争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11.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各相关部门及协会要为建筑企业区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承建的外地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

  12.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挥“一带一路”战略优势,鼓励具有海外业务能力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央企所属企业带动我区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合作“出海”。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支持“走出去”的企业发展,推进对外经济交流合作、用好国家扶持政策、争取各类金融工具支持为“走出去”建筑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推广智能建造,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13.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实现建造数字化。以推广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为主要着力点,改变传统建造方式,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提升建筑智能化应用水平。加快搭建BIM技术应用平台,加快推动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维等建筑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实现目标的精准控制和智能建造,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效益。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市政工程应率先使用BIM技术。推广建筑构部件智能生产和物流智能配送,推进施工机器人、智能施工装备、3D打印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

  14.推广装配式建筑,实现建筑工业化。以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房建项目和市政设施项目为重点,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以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筑生产工业化发展。确保至2022年全区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15.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实现管理智慧化。实现施工现场由传统的人工粗放管理模式,向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方式转变。搭建全区统一的“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将智能设备、BIM、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全区建筑施工现场中,逐步构建覆盖建设主管部门、投资企业、工程项目的三级联动“智慧工地”管理体系。逐步将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有条件的市政工程纳入“智慧工地”管理,实现建筑工地“人、机、料、法、环”五大环节信息化和智慧化,提升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政府监管效能。

  (四)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建筑人才队伍建设 

  16.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获得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2万元;对获得省级施工工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10万元;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30万元;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银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15万元。

  17.推进建筑业“产学研”合作发展。引导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18.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企业高管,其个人所得税除中央以外予以奖励;高层次人才,可按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人才政策享受人才补贴、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类人才的相关政策按《中共武汉开发区工委 中共汉南区委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武开〔2019〕12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负责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建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和湖泊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相关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机制,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建筑业”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三)深化行政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阻碍建筑业发展的瓶颈,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平台,加大对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推动。要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宣传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其他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含招商协议),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适用的建筑企业应在我区进行税务登记,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建设全产业链企业。

  (三)本意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2019年12月5日发布的《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武经开规〔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细则》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细则

   

总  则

   

  根据《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本意见奖励和扶持的建筑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以及建设全产业链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装配式建筑制造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以下简称本区)。

  (二)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二、相关用语含义:

  (一)本意见所称“当年”指自然年。

  (二)本意见所涉及的产值以区职能部门数据为准。本办法中的“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三)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区统一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2.施工企业资质达到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设计企业资质达到综合甲级。

  3.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汉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一条  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一)政策依据:新迁入我区企业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投资额的2%、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享受补贴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得对外销售和改变用途。

  1.申请条件:

  (1)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2)项目立项(核准)、供地和建设程序(备案、安评、环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合法依规,建设地点在本区范围内。

  (3)未获得同类区级政策支持。  

  (4)招商协议中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所获奖扶资金小于本项奖励的(大于本项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2.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2)项目立项、供地、建设和投产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文件复印件。

  (3)企业编制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

  (4)投资协议和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5)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政策依据: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综合甲级设计企业或年产值超百亿建筑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可优先满足项目用地需求。

  1.申请条件: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2.申请材料:

  (1)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奖励申请表。

  (2)投资协议和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用地相关计划材料。

  (4)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政策依据:鼓励区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一级资质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迁入我区的特级资质企业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迁入我区的一级总承包企业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注册或迁入时间在3年内。

  2.申请材料:

  (1)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奖励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投资协议和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4)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企业年度产值证明或产值报表。

  (四)政策依据:具有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申请条件:

  (1)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总部企业。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注册或迁入时间在3年内。

  2.申请材料:

  (1)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奖励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投资协议和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4)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政策依据: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15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1.申请条件:

  (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总部条件的企业。

  (2)享受补贴的用房3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2.申请材料:

  (1)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奖励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投资协议和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4)总部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5)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第二条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政策依据: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工程勘察、工程监理企业晋升为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申请条件: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

  2.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资质升级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奖励申请表。

  (4)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条  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

  (一)政策依据:我区建筑企业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每年分层级给予奖励。即:①建筑企业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至10亿元,且产值增幅达15%以上,奖励给企业20万元;②建筑企业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且产值增幅达15%以上,奖励给企业50万元;③建筑企业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且产值增幅达10%以上,奖励给企业100万元。

  1.申请条件:产值达到规模的建筑企业。

  2.申请材料:

  (1)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相关财务报表及产值证明。

  (3)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奖励申请表。

  (4)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政策依据:行业甲级资质的建筑产业链相关企业迁入我区后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申请条件:产值达到规模,资质符合要求的企业。

  2.申请材料:

  (1)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相关财务报表及产值证明。

  (4)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奖励申请表。

  (5)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政策依据:对我区建筑企业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钢结构金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楚天杯”、省市政金杯奖和市“黄鹤杯”、市市政金杯奖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专项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1.申请条件:本区获奖企业。

  2.申请材料:

  (1)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或机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创优奖励申请表。

  (4)获奖证明(奖状、获奖公示)。

  (5)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相关情形说明:奖励按年度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

  政策依据: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获得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2万元;对获得省级施工工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10万元;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金利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30万元;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银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个人15万元。  

  1.申请条件:获得奖励证书上第一权利人。

  2.申请材料:

  (1)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人才奖励申请表。

  (2)国家、省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或证书。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其签订的有效用工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5)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相关情形说明:

  奖励按年度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个人应为非财政供养在职工作人员,并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

  政策依据:对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企业高管,其个人所得税除中央以外予以奖励;高层次人才,可按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人才政策享受人才补贴、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类人才的相关政策按《中共武汉开发区工委 中共汉南区委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武开〔2019〕12号)执行。  

  1.高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条件:

  高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等),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区内纳税。对税前年收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8%且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施工企业资质达到总承包一级及以上;②设计企业资质达到综合甲级;③建筑产业链其它相关企业(除施工、设计企业)年度产值达到2亿元;④装配式建筑制造企业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⑤其他类企业最多5人/家。

  2.高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材料:

  (1)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建筑业人才奖励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产值证明。

  (4)个人申请表(本人亲笔签名)、身份证明、个人银行账户及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5)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6)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7)承诺书(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条件:

  包括高端人才、骨干人才、博士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产业教授”。按照《中共武汉开发区工委、中共汉南区委、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武开〔2019〕12号)认定。

  4.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材料:

  按照《中共武汉开发区工委、中共汉南区委、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武开〔2019〕12号)及配套实施细则要求申报。

  5.相关情形说明:

  获奖励的高管人才应为非财政供养在职工作人员,并无不良诚信记录。


附  则

  一、本意见对建筑业总部企业奖励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重复享受其他政策中总部企业相关奖励。

  二、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三、本意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或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还奖励资金。

  四、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奖扶兑现由区兑现办公室负责统筹,有效期两年。在实施过程中,因与本区原有政策相关规定而产生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对已按原有政策享受扶持的企业,在扶持期限内,若符合新出台政策的条件,按新出台政策予以扶持,不符合的按原有政策享受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