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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19-10-15 关注 

  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意见,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推进文化创意、设计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光谷、富强光谷、美丽光谷和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成立并实际办公1年以上、合法经营纳税、纳入文化企业统计范围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优先支持规上文化产业企业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武汉城市形象和光谷文化的内容和产品,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文化信息服务、文漫影游、教育出版、直播电竞、文化消费终端等产业领域。

第二条   鼓励资质认定。对上年度新取得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摄制与发行公映,游戏作品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等行业准入许可证,每取得1张许可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上年度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等行业准入许可证,每取得1张许可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   支持原创精品生产。支持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企业开展原创精品生产。

(1)科技新媒体奖励。对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科技新媒体经综合评价给予单个新媒体10万元奖励。

(2)电影播出奖励。电影票房(含网络付费)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的优质电影,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电视剧播出奖励。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上星频道或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首次播出的精品电视剧,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动画片精品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含卡通上星频道)、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首轮播出的原创精品动画按二维作品1000元/分钟、三维作品1500元/分钟、VR/AR作品3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平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电竞游戏、教育出版作品奖励。企业原创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游戏、教育出版作品等在互联网平台出版发行,按其出版发行首年度内作品营业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开发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扶优做强文化品牌

(1)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于首次进入规上文化产业企业统计范围且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文化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文化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文化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文化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营收奖励金额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

(2)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内外重大奖项。对上年度获得国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类主要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颁发的重大奖项(见实施细则)的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国际国内最高奖项及其提名奖50万元、次等奖项10万元、一般奖项5万元的奖励。

(3)鼓励文化科技类示范基地建设。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产业园(版权示范单位/产业园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产业园(版权示范单位/产业园)等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市级特色文化产业园或东湖高新区特色文化产业园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示范工程建设和活动举办

(1)对基于自主研发技术在东湖高新区开展的大型光影演出、公共展示展览、公共建筑设计、智慧城市、智慧文博、特色旅游、特色农业、生态环保、体育产业、健康养生等示范工程,在完成验收后,给予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费用实际发生额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并面向企业开放的数字摄影棚、数字演播厅等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在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等运营指标综合评估后,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新建并面向公众开放的专业性主题科技馆、电竞馆、规划馆、艺术馆、博物馆、体验馆、艺术公园、体育公园、城市书房(实体书店)等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根据公益活动次数、参加人数、盈利能力等运营指标综合评估后,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补贴。

(2)对参展国内外知名文化科技产业活动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展位费、搭建费和交通费50%的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或行业协会采取市场化方式主办全国性、行业性的产业峰会、论坛、展览或大赛,按照活动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翻译费、宣传费用、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演讲嘉宾往返旅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经管委会常务会通过的,在本地举办的重大文化科技产业活动,按照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主办单位补贴。

第六条   推动文化科技特色产业园建设

(1)新入驻经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或高新区重点规划建设产业园、且属于本意见重点发展领域的收入达1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对其自用办公的租房和购房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5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购房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通过工业厂房改造、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转型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显著提升文化特色、外观设计以及品质功能的文创特色空间或园区,其改造升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且入驻办公企业达10家以上(含)、入驻办公人数100人以上(含)的,对改造升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成立的经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产权(版权)交易所、艺术品交易(拍卖)所、设计交易所给予全额房租补贴,每家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对经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产权(版权)交易所、艺术品交易(拍卖)所、设计交易所按上年度文化科技产业新增交易额开票收入的1‰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文化人才培养。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新设独立的创意设计部门或中心,对新设独立的部门或中心每吸纳1名应届大学生,按10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或协会开展公益性、专业化的员工技术培训,对举办培训人数100人以上(含)的企业或协会,按照2万1场标准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人才申报“3551光谷人才计划”等人才政策。

第八条   鼓励文化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政策。支持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设立东湖高新区文化企业信贷风险池基金支持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对于采取“政府支持、资源整合、市场运作、专业运营”方式建设的,面积超过2000平米,集成10家以上文化金融服务机构的文化金融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平台建设投资运营主体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在东湖高新区设立文化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新挂牌运营并服务10家以上(含)文化企业的专业文化金融服务机构根据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对外文化贸易。对文化产品或服务在境外获得收入的企业,按境外收入总额的10%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年出口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国家文化产品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五年。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因本政策享受各类补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法人或控股股东属于同一申报主体,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