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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3-23 关注 

  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地区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的基础上,提供技术供需交易服务平台、网络等;

  (二)技术转让、技术产品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和产权交易等服务;

  (三)技术集成、二次开发、产品和项目的本土化;

  (四)提供中试、测试分析、技术标准服务;产业化与工程化设计服务等;

  (五)技术或产品市场分析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技术、项目评估与论证;

  (六)技术与人才培训;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的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三)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不少于3项;上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和满足要求的工作场所及软硬件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七)连续两年无投诉或无经过核实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上传至市科技局网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认定的示范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经认定的示范机构授予“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并挂牌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符合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条件的市级示范机构,由市科技局优先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推荐申报。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示范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考核。

  (一)年度检查在每年年末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示范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各区和行业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及本行业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