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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江夏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

发布时间:2021-04-01 浏览量:15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4-01/2021-04-3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奖励

具体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支持对象为对江夏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原则上应在江夏区,且承诺在江夏区合法、存续经营5年以上独立法人。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死亡事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专项条件

  (一)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2020年度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并通过项目结题验收


  (二)创新产品认定;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

  ①2020年度编入《2020年度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的企业

  ②两年内(以申报时间往前推)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


  (三)新增、考核优秀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奖励;技术合同登记奖励

  ①2020年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转入我区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②省、市科技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③在我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达到一定金额的单位


  (四)企业创新平台奖励

  ①两年内(以申报时间往前推)新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②两年内(以申报时间往前推)新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学研究中心等的企事业单位

  ③经省、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

  (一)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①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正式批文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上级部门拨付经费到账的收款凭证(收据、银行流水等)

  ③承诺函(附件一)

  ④江夏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二)创新产品认定;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

  ①获批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批文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③获得创新产品认定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④上级部门拨付经费到账的收款凭证(收据、银行流水等)

  ⑤承诺函(附件一)

  ⑥江夏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三)新增、考核优秀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奖励;技术合同登记奖励

  ①转入我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供与我区签订的服务协议一份

  ②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证明文件

  ③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优秀证明文件一份

  ④技术合同登记信息汇总表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⑥承诺函(附件一)

  ⑦江夏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四)企业创新平台奖励

  ①获批各级创新平台正式批文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②企事业单位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承诺函(附件一)

  ④江夏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纸质资料于5月20日上报

申报流程

  (一)公开组织申报。本通知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jiangxia.gov.cn/)公开,申报企业在武汉市江夏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xsme.net.cn/)进行网上申报。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按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参与申报。

  (二)集中上报方式和时间。网上申报自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武汉市江夏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纸质资料二份经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后于5月20日上报区科经局科经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区政府办公大楼247室),同时将电子版申报材料(PDF)发至邮箱:63629758@qq.com,纸质版申报材料须与电子版申报材料一致。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申报资料和承诺函须签字盖章,复印章无效。企业未在网上申报和逾期的一律不受理。

  (三)组织项目初审。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认真审核项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的复印件查看原件,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第三方机构评审和审核。组织会计事务所、专家进行审核、评审及现场查看。

  (五)网上公示。对通过审核和评审的项目经科经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挂网公示。

  (六)审批。最后综合审核确定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申报单位填写申报单位承诺函,所提供的资料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资助。对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刘喆  81568247   1507237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