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武汉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口岸事项)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223 收藏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执行。根据省级分配资金规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先行投入建设,建成验收通过后,结合第三方项目审核情况确定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50万元,省级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0%,且市级与省级支持金额按1:1.35予以配套。因资金预算总额有限,对各类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原则,即在符合标准的项目中优中选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并对超出资金预算量的项目支持比例进行同步下调。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特殊商品指定口岸查验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设限制,为满足海关、边防、海事等口岸联检单位查验需求配备的查验、监管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购置和对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以及为保障口岸联检单位查验工作开展,所使用的吊具、低速牵引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保养。
主要包括:卡口监管设备、围网工程、海关查验仓库建设、海关监管查验场地维护、查验配套设施设备购置、口岸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口岸联检单位办公场所改造等。
不包括软件系统开发。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已经投入运营的口岸业主单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营运单位。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是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
二是申报单位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湖北、国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列入商务领域企业“黑名单”的;
三是申报单位近五年在商务、海关、出口退税、外汇等外经贸领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申报单位不如实申报项目资料或存在虚假承诺的。
1.《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口岸事项项目信息表》(附件2)
3.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经费预算,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项目总结报告、验收证明(完工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5.项目支出财务凭证。
6.省、市分担的项目,需出具口岸所在地政府资金拨付单、银行回单。
7.《口岸事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由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并盖章)。
企业申报材料需提交2份,并加盖骑缝章,所有财务票据(如发票等)均需力口盖财务专用章,将申报材料送至市商务局口岸处(6号楼507)。
2020年10月25日前
联系人:陈宇翔 联系电话:8279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