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扶持配套奖励(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申报辅导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关于开展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扶持配套奖励(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申报辅导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7〕4号)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7〕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商务规字〔2019〕3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经〔2017〕5号)
、《关于印发适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经〔2017〕5 号)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解释的通知》(穗埔商务规字〔2020〕1号)要求,我局负责资金配套中的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扶持配套奖励(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兑现工作,现组织企业申报相关项目扶持资金,并开展申报辅导,先就申报辅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辅导时间
各企业在组织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如有疑问的,可在 2021年8月26日至 2021年9月3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向区商务局咨询。9月3日将辅导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光盘(一份,光盘标注企业全称,刻录纸质材料全套)递至区商务局外贸发展处(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B栋322室,联系人:黄茵,咨询电话:82113518)
二、具体辅导项目
对获得2018年商务部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的企业进行扶持配套奖励,以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发票日期为准)径向黄埔区商务局申报。
对获得2019年商务部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的企业进行扶持配套奖励,以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发票日期为准)径向黄埔区商务局申报。
(一)申请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扶持配套奖励办事指南(现代服务业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是指从事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文化体育、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知识产权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外包、批发零售及商贸业、商务连锁、企业投资管理的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以及其他本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1、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2)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2、资助标准
区商务部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投保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出口额介于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投保“新型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不在本条配套范围内)。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3、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企业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关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投保明细表及相关附表(新签、续转、综合新签、综合续转)(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企业统计关系证明(规上/限上企业递交《调查单位经营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打印,规下/限下企业递交《查看法人单位表》,均加盖单位公章);
(11)获得省或者市扶持的资金收入凭证(回单)。
(二)申请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扶持配套奖励办事指南(先进制造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
1、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2)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当年出口额在300 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2、资助标准
区商务部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投保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出口额介于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投保“新型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不在本条配套范围内)。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3、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企业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关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投保明细表及相关附表(新签、续转、综合新签、综合续转)(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企业统计关系证明(规上/限上企业递交《调查单位经营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打印,规下/限下企业递交《查看法人单位表》,均加盖单位公章);
(11)获得省或者市扶持的资金收入凭证(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