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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科技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0-07-22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技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科技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局科技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参照《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是指我局牵头制定的各类科技扶持政策扶持项目,包括普惠性政策扶持项目、竞争性扶持项目以及“一事一议”项目,即包括事前资助项目、后补助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局党组、业务主管科室、科技规划和监督科。局党组是科技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科技项目的立项、变更、验收结果等。业务主管科室是具体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专项政策的制定、预算的编制、政策的具体实施等工作。科技规划和监督科是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的监督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业务主管科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按规定下拨经费、中期检查、变更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依照合同进行项目管理;

  (四)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五)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并组织项目验收与信用管理;

  第五条 科技规划和监督科的职责是:

  (一)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透选和委托等重点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二)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三)对科技项目及政策实施进行绩效评估和评价;

  (四)加强监督结果运用,牵头建立科技项目诚信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六条 事前资助项目适用组织实施程序:

  事前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包括: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评审或论证、公示公告、立项与经费下达、合同签订、实施与管理、验收与终止、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后补助项目适用组织实施程序:后补助项目按照专项奖补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明确奖补范围、对象、标准,制定奖补方案,发布奖补信息申报指南,审核奖补信息,公示公告,经费下达。

  第八条 “一事一议”项目按合作协议实施。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 原则上科技项目的扶持资金申报必须在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简称“佛山扶持通”,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上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需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申报指南应明确各类项目支持的内容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考核目标、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方式、禁止或限制申报条件、项目实施期限、统计报表和附件材料等。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由业务主管科室通过局官方网站及“佛山扶持通”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项目时限从指南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评审与论证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评审等环节涉及到项目水平评估、同行评价评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目标成果水平评价等,需开展项目评审或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与论证由业务主管科室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结果和论证意见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的方式进行,会议可采用评审、答辩、论证、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主要就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形成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提请。抽取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或论证。

  第十五条 评审与论证内容根据项目的管理的不同阶段,评审有不同的内容:立项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型、可行性、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项目团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中期评审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时间,按照约定的中期考核指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报告及科技统计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评审与论证的要求如下:

  (一)评审与论证专家组。专家组由 5 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除回避制度外,专家组成员不能为同一单位的专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 3 名,财务专家不少于 1 名。会议评审、专家论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等需从专家组中推选一名专家组长。按要求需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现场考察组按照专家组产生方式组成,按照评审与论证要求,对项目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实地现场考评,必要的时候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答辩。

  (二)评审与论证结果。分为量化评分结果和专家意见两部分。量化评分结果根据专家对该领域的熟悉程度以及量化评分指标,计算出该项目的加权平均分作为项目的最终量化评分结果。量化评分结果及排序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信息及量化评分结果不公开。专家意见由评审专家针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型、可行性、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的情况给出专家评审意见。网络评审由评审专家分别提出专家意见;会议评审、专家论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等由专家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合议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立项及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科室结合项目评审分数、排名、专家意见、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及其他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拟立项扶持方案。后补助资助资金项目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规定,对补助事项和补贴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或考察,经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列入拟补助扶持方案。

  第十八条 局党组按照行政决策程序对拟立项(补助)扶持方案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及扶持方案。对拟立项项目及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根据拟立项项目公示结果,由业务主管科室编制立项报批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与经费下达。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立项后,按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合同内容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一致(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专家评审意见需调整的,予以调整。项目合同文本经各方签名盖章,完成项目合同签订全部流程后,项目合同生效。因各种原因未签订项目合同的,经业务主管科室牵头汇总核查后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发文公告强制终止立项。项目立项后,由业务主管科室及时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划拨项目资金。后补助资助资金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和组织验收,扶持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安排用于技术研发、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等创新工作。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变更程序,按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变更属于重大变更。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非主要成员等变更属于一般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不得变更的事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研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项目合同重大变更的,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擅自变更不得变更事项的,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并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


  第八章 中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中期评估由业务主管科室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中期评估的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中期评估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撰好中期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评估组织单位。

  (二)评估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组织评审与论证。

  (三)业务主管科室根据评审与论证结果拟定中期评估结果建议方案按照行政决策程序提交审议。

  (四)局党组按照行政决策审议程序对业务主管科室拟定的中期评估结果建议方案进行审议,决定中期评估结果。中期评估结果及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 5 天。

  (五)根据公示的中期评估结果,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达。

  第二十六条 中期评估的材料要求:

  (一)中期评估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

  (五)考核指标相关佐证材料;

  (六)科技报告、统计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七)中期评估通知列明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中期评估的结果分为通过评估、未通过评估。通过评估:中期评估达到项目合同中预计中期考核指标 80%以上的,中期评估结果为通过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继续按照项目合同执行,分期拨付经费的按规定拨付下一期经费;未通过评估:中期评估未达到项目合同中预计中期考核指标80%的、未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中期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未通过评估的项目需进行限期整改,暂停拨付下一期经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时间计入项目合同执行时间),整改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报局党组审议按审议结果执行)。整改完成后按照局党组决议要求重新进行中期评估,重新评估通过的继续执行项目合同,按规定拨付下一期经费;整改后重新评估仍未达到项目合同中预计考核指标的,项目终止实施,按规定办理项目合同终止,不再拨付下一期经费;经专项审计后,按规定收回结余经费。扶持政策中另有明确的按扶持政策要求执行。


  第九章 验收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前完成项目合同全部约定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业务主管科室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报告及科技统计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扶持政策中另有明确的按扶持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流程

  (一)业务主管科室每年集中发布项目验收通知,公布当期需验收项目清单,集中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二)业务主管科室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提出验收方案并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业务主管科室根据验收评审结果拟定验收结果建议方案报局党组审议。

  (四)局党组按照行政决策审议程序对拟定的验收结果建议方案进行审议,决定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及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 5 天。

  (五)经批准后的项目验收结果,由业务主管科室牵头拟定文件公布下达。

  (六)验收后分批划拨财政扶持的经费,由业务主管科室根据验收结果通知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划拨。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绩效自评材料;

  (六)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

  (七)相关成果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材料;

  (八)项目验收通知列明的其他材料;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项目合同约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审的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及指标完成度在 80%以上且经费使用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不通过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合同约定任务及指标完成度不到 80%的;

  2.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

  3.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数据及报告的;

  4.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中不得变更事项的,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项目合同的;

  5.局党组结合验收评审专家组意见审议项目执行情况不符合项目合同约定;

  6.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7.局党组审议认为验收不通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项目整改。第一次申请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在通知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年)完成项目整改,并按要求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特殊情况报局党组审议按审议结果执行)。逾期未完成项目整改、未提出二次验收申请的,项目合同强制终止。项目整改后二次验收评审仍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合同强制终止,验收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履行项目合同勤勉义务作出评价,并记录在项目验收评审意见中。根据专家意见和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评估意见,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主要成员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同终止。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项目合同终止。项目合同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局党组决议后实施项目合同终止;也可由业务主管科室提出,经局党组决议后强制实施项目合同终止。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合同终止的情况。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项目合同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任务目标的;

  (二)由于客观条件变化导致项目不具备继续实施的条件;

  (三)按本办法规定应当在南海区内注册的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科研活动,或已注销的;

  (五)不接受项目中期评估,或中期评估不通过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六)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 6 个月仍未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或项目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七)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造假、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

  (八)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条 合同终止项目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的、已使用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科技经费;未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将不再拨付。

  第三十八条 申请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主要成员个人的信用和继续申报资格。

  第三十九条 强制终止的项目,降低项目承担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信用等级,记入信用记录,绩效评价评为差,从发文公告日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连续 5 年限制申报区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连续 3 年限制申报区科技项目(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科技规划和监督科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对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控,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专项检查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财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的检查。专项审计是指对科技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审计,一般委托社会审计力量开展。绩效评估和评价是指对科技项目的整体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的评估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绩效根据项目的验收与终止环节中,根据专家评价意见,综合项目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与统计数据填报形况等作出。按照良好、合格、差的三级分类档次给出结论。项目合同完成度 100%,且项目资金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按规定完成预算效果、报告与统计任务的,绩效评价结论为良好。项目正常通过验收的、项目申请终止的、项目资助金管理符合规定的,绩效评价结论为合格。项目强制终止的、项目资金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未能完成科技报告和统计任务的,绩效评价为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类别设置和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章 其他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所属项目类别的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受区科学技术局委托承担项目立项评审组织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能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区科学技术局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的评审评估工作;

  (四)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科室要健全项目资金拨付各环节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科室要加强对区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宣传解读,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建立科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管理数据库,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机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其综合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对出现信用不良记录的,依照信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信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料管理制度,对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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