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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嘉府发【2016】36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大产业是指集成电路及物联网产业、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产业、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由区经委根据产业发展趋势,编制《嘉定区四大产业指导目录》,并定期修订完善。
第三条 由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认定工作。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四大产业集群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并主要在四大产业指导目录中从事有关研发、设计、生产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二)企业应拥有四大产业相关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其属于四大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原则上应占其年度营业收入的50%(含)以上(当年度新引进企业除外)。
(三)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未进入区级黑名单。
第五条 提交材料。
(一)四大产业集群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真实、有效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四大产业领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图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流程。
(一)每年由区经委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认定工作。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街镇提出认定申请。
(二)街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及初审工作,将企业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加盖街镇公章后,报区经委。
(三)区经委牵头组建四大产业集群企业认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发改委、经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规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四)通过认定和年审合格的企业将在嘉定门户网站和区经委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取消认定资格。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四大产业集群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区经委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认定小组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四大产业集群企业一经发现有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认定,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条 经认定的四大产业集群企业,可按《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嘉府发〔2016〕36号)申请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原则上区经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四大产业集群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当年度认定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