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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9-09 关注 

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企规【2010】19号)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的意见》(武政【2008】4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进我市高科技产业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的安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管理、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范围: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新兴产业扶持、科技投融资引导、科技创新环境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与我市经济发展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新产品研制、软科学研究以及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五条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及产业化潜力的企业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和带动效应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项目。

  第六条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采取项目前资助、项目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如就业及税收等)等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预算、资金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审核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按项目计划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市科技局参与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项目管理。定期发布项目年度指南,提出科技研发资金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建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费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建立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相互监督的内部制约机制,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严格按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项目和资金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研发经费,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及其它直接费等。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在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科技研发资金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修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包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会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实施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

  (二)计划管理费,指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定期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管理及项目经费预算的评审:

  (一)市科技局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建立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库,每年将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库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列入年度科技研发资金预算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中遴选。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第三章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评审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包括技术类及财经管理类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组织内部联评,提出立项建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后,报市人大审批。

  (四)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计划下达、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报经市人大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下达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的批复。市科技局按照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批复下达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实施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项目预算计划,对中央、省在汉以及市属项目承担单位和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下拨给区级财政部门,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

  第十七条 采取项目前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70-8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余款;采取项目后资助(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的项目及其他项目,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进度分期拨款。采取中期检查方式对项目进行阶段验收或评估。中期检查结论作为下一期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科技研发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规定,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作为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结余经费,不得归项目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在市科技局作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剩余的科技研发资金应全部上缴市财政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验收组织工作。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验收可采取鉴定、评审、结题等方式。依据不同计划类别分别给予验收结论。项目验收(或鉴定、结题)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研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报送《武汉市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制定的《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04]第5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