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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企业的备案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拥有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应突出政策引导、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支持和培育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措施,研究下达工作计划;
(二)负责备案公布科技型企业名单;
(三)协调、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备案工作;
(五)负责向科技部、省科技厅确认报备国家、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地区科技型企业审核部门,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
(二)负责科技型企业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负责对本辖区科技型企业日常管理,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的审核备案可依托相关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共同开展。
第三章 条件程序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的备案采取“企业日常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不定期发文公布”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备案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企业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
(三)企业拥有专有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
(四)大专或同等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或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10%以上(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备案程序:
(一)申请填报。企业在“郑州科技港”的“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在线填写相关电子申请表格,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注册的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等材料扫描上传系统,审查无误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进行系统提交。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备案管理系统予以确认推荐,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备案确认。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科技型企业备案。对于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推荐的企业,进行备案审核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申报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须先取得科技型企业资格。由市科技局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的科技事项,其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科技型企业资格。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我市出台的一系列面向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笫十二条 已备案科技型企业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在备案后的每年三月底前,企业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备案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拒绝填报年度统计数据的;
(三)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郑科〔2014〕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