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424 收藏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
一、申报主体
(一)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
(二)其中,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已开展并通过验收,且验收结论为优秀的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等相关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未发生过违法、失信、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2.申报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备推进标准试点示范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以及基础设施。
3.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标准试点示范经验。
(二)示范项目申报主体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示范项目应在全国、地区或行业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2.示范项目所属领域应为国家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
3.试点期间主导或参与制定高新技术相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4.有将先进企业、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需求。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
依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通过试点评估。通过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合格时间达到1年以上(以试点评估合格通知印发时间为准),且试点评估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类标准有效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具有典型特色。示范项目应为本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符合服务业数字化、融合化、品质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在全国、区域或行业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广泛宣传服务业标准化成效。对于区域类的示范项目,其参与单位数量应达到本区域同类型服务单位总数8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等。
(四)持续政策保障。示范项目所属领域应为国家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标准化工作要求已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或当地发展规划,出台了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第十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
一、申报领域
本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创建主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等需求,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经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重点围绕以下领域标准化工作开展申报:
(一)应急管理(综合减灾社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和谐劳动关系(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站点)
(三)机构治理(合规管理、金融机构ESG评价)
二、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设置标准化管理内设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三)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四)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8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