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湖北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
发布时间:2021-12-09 浏览量:146 收藏
一、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支持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能力平台、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创新能力建设,在组织和推荐国家和省级技术改造、技术攻关、试点示范等各类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省经信厅依据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不超过总投入20%的比例予以建设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鼓励和引导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标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支持。
鼓励地方经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三、省经信厅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不定期组织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培训交流,安排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服务。
四、鼓励地方经信部门对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配套支持,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专用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航天装备、北斗、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十大重点领域,聚焦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节能环保、纺织服装、食品、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工业互联网、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等16条重点产业链,兼顾各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
一、条件要求
(一)牵头企业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
(二)牵头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有持续研发投入及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三)牵头企业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四)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
(五)牵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要精心组织、认真遴选、积极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本领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州经信局推荐文件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方案(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于2022年1月14日前报送我厅。同时,将本地区已建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服务情况和已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培育建设进展情况,汇总报送我厅(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
(二)前期已列为培育对象,且在有效培育期内的,如自评符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和认定条件,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由所在市州经信局初审后向省经信厅推荐上报。
认定申请、自评报告
2022年1月14日前
(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自愿申报,准备材料,提交当地经信部门。
(二)遴选培育对象。市州经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申报。省经信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培育项目进行评审;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拟培育对象,在厅网站公示7天,同时征求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的,审定为培育对象并发文公布,进入培育阶段。培育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开展培育建设。培育期内,牵头企业应牵头组织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工商注册、各股东资金实缴、办公场地建设(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聘用与启动研发项目等基础性工作,同时探索建立内部组织架构、运营管理模式、创新能力建设和持续盈利模式。
联系人:省经信厅科技处 陈起 027-87815859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