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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量:92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6-04/2020-06-25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总部企业,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一)总部企业认定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1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5-2017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5000万、4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2)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3)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4)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市政府核定后,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例如:A企业于2018年核定通过,则在2020年开始可以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申报系统将自动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贡献奖的申报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进入贡献奖申报页面;如不符合条件,则显示“您的企业不符合贡献奖申报条件”(如下图)。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

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

  2.访问入口:直接访问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2000 点击左上角“立即办理”。

  (注:1.网上申报需按申报页面提示,申请注册广东省网上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并按要求提交法人授权书,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27853或12345。2.如原有申报账号丢失,新账号需重新关联,请将公司名称和新申请账号发送至 cjf@fgw.sz.gov.cn)

  (二)有关部门审核及核算

  1.市税务、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核算企业形成地方财力和在深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股权情况;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在本市拥有自有办公用房情况。

  2.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税务、统计、市场监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核算结果,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总部企业条件进行复查,以及对申报企业申报的贡献奖、落户奖、租房及购房补助金额进行核算。

  (三)复查结果反馈和奖励补助公示

  1.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复查结果反馈企业,经年度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停止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2.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奖励与补助名单在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提交市政府审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与补助发放

  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奖励与补助核算结果反馈企业,并按规定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企业。

联系方式

  总部政策咨询邮箱:cjf@fgw.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