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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申报2023年度海珠区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扶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浏览量:58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2-29/2024-01-05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申报2023年度海珠区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扶持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提升我区消费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标杆区,现组织申报2023年海珠区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扶持资金。具体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在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内,达到《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要求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海珠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近三年内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2023年度海珠区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承诺书(附件2);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具体申报条款要求及附表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及报告。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请于2024年1月5日(星期五)前将以上材料装订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纸质版和电子版送到区科工商信局(地址:海珠区泰沙路555号602室;电子邮箱:hzjmjsyk@126.com)。申报企业应按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开展审计、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专此通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