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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申报2023-2024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专题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量:47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1-22/2023-11-3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申报2023-2024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专题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1〕250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工信〔2021〕337号),为推动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现组织申报2023-2024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为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运营单位。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印发起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17:30(以收到纸质申报书为准),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2023-2024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的有关要求,登录“企莞家”(http://im.dg.gov.cn)平台网上填报赋能中心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网上申报材料受理后,申报单位须按照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联系咨询方式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科,联系电话:23151012。


  四、其它要求

  请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在申报材料“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2日



  2023-2024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专题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范围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项目对经认定的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以下简称赋能中心)给予运营奖励,并对赋能中心服务本地制造业企业产生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进行奖励。


  二、资助标准

  赋能中心资助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包括运营奖励、软件收入奖励、超额贡献奖励等三种形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赋能中心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合同期内赋能中心服务本地企业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预测值(以下简称预测值)及基础绩效目标等内容。

  (一)赋能中心运营奖励。对经认定的赋能中心按年度给予运营奖励,每年每家不超过1000万元;

  (二)赋能中心软件收入奖励。合同到期后,如赋能中心实际服务本地制造业企业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以下简称实际值)达到预测值,按不超过预测值

  乘以系数50%计算奖励额度。如实际值未达预测值,则奖励额度按不超过实际值乘以30%计算;最终资助比例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情况确定;

  (三)赋能中心超额贡献奖励。合同到期后,按实际值超出预测值的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入)乘以系数B计算奖励额度。系数B数值:综合每年所有赋能中心超额收入总和及年度资金预算确定,最高不超过30%;

  (四)绩效考核不达标的赋能中心,当年软件收入奖励和超额贡献奖励不予拨付,同时次年申报的运营奖励按50%拨付。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 “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运营单位。

  2、申报单位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 号)、《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2023-2024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赋能中心产品和服务清单(见附件2)。

  (三)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佐证材料。


  五、资助流程

  (一)网上申报。市工信局印发申报通知以及申报指南,企业按要求登录“企莞家”(http://im.dg.gov.cn)平台网上填报赋能中心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详见“四、申报资料”)。

  (二)项目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三)资格审查。市工信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单位(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项目运营奖励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五)运营奖励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运营奖励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与赋能中心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预测值及基础绩效目标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运营奖励资金拨付。

  (六)绩效考核、核算与其他奖励资金拨付。合同到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合同内容与工作实际,可按规定对赋能中心进行绩效考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年度实际值;考核与核算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形成软件收入奖励和超额贡献奖励资助计划,按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七、实际值核算说明

  (一)赋能中心在申报专项资金时提交《服务和产品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允许更新,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赋能中心为本地制造业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根据合同、发票内容)在《服务和产品清单》中的属于资助范围;

  (二)在服务对象和合同内容符合资助范围的基础上,以发票的时间和金额确认赋能中心服务本地制造业企业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即“实际值”),发票时间范围为2023年9月-2024年8月;

  (三)本地制造业企业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收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四)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以及银行凭证付款人、收款人(或承兑方)必须与项目合同甲乙双方一致,否则不纳入资助范围。


  八、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须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的;

  2.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项目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4.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

  (三)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5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其他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四)获资助的项目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同时,积极参与市工信局组织信息化相关专题调研。


  九、其他说明

  (一)网上申报上传的附件,应按照类别划分,有序整理,PDF、图表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

  (二)申报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于社会公示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信局提出复议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