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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22-05-16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202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促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748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优化南海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全力支持建设电商产业园,推动南海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南海区现行相关政策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海区政府致力提升南海企业互联网营销新场景的应用,积极构建南海企业商贸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发展路径,继续打造“南海家•生活”、“南海好物”等活动平台,进一步促进南海产品在电商平台的推广与销售,加速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深化南海制造、南海品牌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办法条款适用于在南海区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行业商(协)会以及从业个人。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南海区内注册登记的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销售性、生产性及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及电商产业园均指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载体及园区。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以及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如无特别指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均包含跨境电子商务。

  需在佛山市电子商务数据统计系统备案登记并且如实按期填报统计数据或报送活动。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还需在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备案。

  

第二章 鼓励电子商务主体发展壮大


  第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通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自营平台或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开展网络内销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应税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100亿元分档,且为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在库“四上”企业,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区外电子商务企业总部迁入南海,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且落户后3年内年应税网络销售额达10亿元,区内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重点引进企业的具体扶持方式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与本条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入驻本区内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应税网络销售额或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20元/月/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2万元。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否则须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该项扶持每年总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移动电商、社区电商、跨境贸易、供应链、物流、培训等电子商务企业,为电子商务行业提供平台开发、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数据服务、信用服务、供应链物流等服务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且同时服务50家、100家及以上分档,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南海区获得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签约5名以上主播(均在南海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全部主播在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粉丝数不低于100万(单个主播粉丝数不低于10万),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首次获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南海区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

  

第三章 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第十条 首次获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为:国家级500万元,省级300万元,市级100万元,区级5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区内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同时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单个企业在南海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人数不低于5人或单个企业年应税网络销售额/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超过200万元)100家、300家、500家以上分档,给予载体运营单位一次性200万元、500万、1000万元的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电子商务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改造、挂牌、共建等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为区级或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20万元;入驻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型企业在稳定经营满半年以上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三条 对电商产业载体引进国内主流电商服务机构,签订租赁协议或合作协议满1年的,每引进1个上述服务机构且该服务机构上线运营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2万元运营补贴。同一载体每年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大力培育直播电商基地。对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商(协)会授牌的直播基地,且在本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5间、基地内签约在南海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主播人数超过10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10个的,单个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培育电子商务人才


  第十五条 经教育或人社部门颁发办学资质的学校及培训机构,连续三年开设电商专业方向、系统化的、半年以上或200课时以上的培训教育课程,与政府或企业开展政企、校企合作,一年内输出在南海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以上的电商人才30位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输出30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输出超过30人的在奖励10万元基础上,每超过10人叠加1万元奖励,不重复计算。同一单位每年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拥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粉丝量50万以上,且在南海依法纳税的优秀网红主播,为南海企业年应税带货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5000万、1亿、10亿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开展各类电商活动


  第十七条 支持鼓励行业商(协)会、直播电商企业及MCN机构等在南海区举办或承办经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的直播电商博览会、论坛会议、直播带货大赛、电商促消费活动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参加企业50家以上、与会人数100人以上的电商主题活动、会议和大赛等,按场租、宣传、物料等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八条 对电商产业园区、电商行业商(协)会开展电商类培训活动,电商从业人员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每场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原则上同一个单位举办培训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指的是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腾讯、唯品会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如有增补按有关补充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当年度扶持资金将在下一年度集中进行一次申报,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规定的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四条除外)。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区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扣减再配套”的原则执行。同一实施内容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本资金其他扶持项目。同一活动如有多个举办单位,则由其中一个单位提出补贴申请,同一活动不得重复申请市区两级同类活动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不接受监督检查、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经督促仍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区经济促进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大宗商品交易按照市、区相关政策申请扶持补助,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资金申报范围。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实施细则,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逾期概不受理。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区经济促进局集中受理扶持资金申报。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类资金拨付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南财工〔2020〕12号),区和扶持对象所在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扶持资金,并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拨付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若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期未满,继续执行有关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满为止;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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