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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武汉市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6 浏览量:457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12-16/2022-01-1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市经信局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鄂经信办函〔2021〕107号)要求,市经信局开展第五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第五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专用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航天装备、北斗、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十大重点领域,聚焦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节能环保、纺织服装、食品、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工业互联网、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等16条重点产业链,兼顾各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


  二、条件要求

  (一)牵头企业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

  (二)牵头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有持续研发投入及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三)牵头企业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四)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

  (五)牵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培育流程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准备材料,自愿向所在区的经信部门申报。由各区经信部门推荐,市经信局统一汇总并推荐呈报省经信厅。

  (二)遴选培育对象。省经信厅组织对申报培育项目进行评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拟培育对象,并公示7天。经审定为培育对象并发文公布,进入培育阶段。培育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开展培育建设。培育期内,牵头企业应牵头组织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工商注册、各股东资金实缴、办公场地建设(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聘用与启动研发项目等基础性工作,同时探索建立内部组织架构、运营管理模式、创新能力建设和持续盈利模式。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经信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遴选、积极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本领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前期已列为培育对象,且在有效培育期内的,如自评符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和认定条件,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区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四份),经区经信部门 初审后向市经信局推荐申报。

  (三)涉及已建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已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有关区,将创新中心建设运营服务情况和培育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到市经信局科技处。

  各区经信部门推荐文件及第五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方案(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四份),务必于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局,逾期将不予以受理。

  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处 段志雄  85317029

  邮箱:2808773171@qq.com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60号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16日


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的通知》(鄂政发〔2015〕78号)、《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决定继续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充分整合省内外创新资源和载体,完成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着力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二、运行模式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由省内相关领域龙头企业及省内外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共同出资组建。创新中心一般采取“公司+联盟”的模式运行,汇聚全省乃至全国本领域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中心建立高效协同创新机制,打通产品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工艺、材料、设备、检测各个环节,通过技术转让、专利授权、产业孵化、检测服务等获得持续收入,实现自我造血、自我发展。


  三、重点领域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专用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航天装备、北斗、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十大重点领域,聚焦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节能环保、纺织服装、食品、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工业互联网、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等16条重点产业链,兼顾各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


  四、条件要求

  (一)牵头企业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

  (二)牵头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有持续研发投入及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三)牵头企业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四)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

  (五)牵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培育流程

  (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自愿申报,准备材料,提交当地经信部门。

  (二)遴选培育对象。市州经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申报。省经信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培育项目进行评审;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拟培育对象,在厅网站公示7天,同时征求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的,审定为培育对象并发文公布,进入培育阶段。培育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开展培育建设。培育期内,牵头企业应牵头组织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工商注册、各股东资金实缴、办公场地建设(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聘用与启动研发项目等基础性工作,同时探索建立内部组织架构、运营管理模式、创新能力建设和持续盈利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要精心组织、认真遴选、积极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本领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州经信局推荐文件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方案(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于2022年1月14日前报送我厅。同时,将本地区已建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服务情况和已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培育建设进展情况,汇总报送我厅(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

  (二)前期已列为培育对象,且在有效培育期内的,如自评符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和认定条件,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由所在市州经信局初审后向省经信厅推荐上报。

  联系人:省经信厅科技处 陈起  027-87815859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7号

     

  附件:

  1. 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2.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方案编写目录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