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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市推动光通信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11-18 关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武汉市推动光通信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光通信产业整体竞争力,塑造产业发展新优势,市经信局起草了《武汉市推动光通信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1月28日(周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之我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联系人:赵燃

  联系电话:85319478  

  邮箱:zhaoran_0@126.com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18日


武汉市推动光通信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光通信产业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双千兆”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为推动我市光通信产业创新发展,强化我市在光通信领域的引领地位,制定如下政策。

  1、推动光通信领域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国家光电研究中心、国家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湖北实验室光通信领域院士专家团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支持光通信企业平台科技创新。鼓励光通信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对明确地方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确定比例予以配套;对未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项目,给予国拨资金5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加大对国家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国家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创新中心等获得授牌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支持力度。对创新中心能力平台设备购置、软件采购、关键技术引进、技术研发等方面综合给予分年度支持,根据中心建设进度采取资金预拨形式,按1:1比例与国家支持资金配套,市区两级各承担50%,合计不超过2亿元。(责任单位:东湖高新区、市经信局)

  3、拓展全光网建设和应用市场。制定我市住宅及商办建筑全光联接综合布线及施工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在2023年年底前实现各类新建楼宇10G PON端口全覆盖,光纤到房间、光纤到桌面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通信管理局)。在政务、工业、医疗、文教、交通、治安、金融、地产等领域,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内各类建筑及信息网络的新建或旧改工程,根据标准规范每年各推动建设3—5个F5G全光网试点示范项目;建立《武汉市全光网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目录内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和使用,2025年年底前逐步完成全市各类信息网络全光化改造(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市通信管理局)。

  4、降低光通信企业国际贸易物流成本。对光通信企业年度进出口贸易中,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物流运输、仓储、码头等费用,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年度总费用50%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引导企业利用综保区政策。鼓励我市光通信企业进入综合保税区经营,对区内企业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机器设备免征相关税款;对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保税料件(禁止进境的除外)取消进境许可限制,对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耗用核销;对区内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入区不设存储期限;区内企业可适用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对区外配套物料,入区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责任单位:武汉海关、市税务局、各区(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下同)

  6、加强光通信产业链招商引资。对新引进的光通信企业,按企业税收贡献对其上年度实缴生产用厂房租金给予相应补贴;鼓励社会化招商引资和以商招商,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光通信产业链项目的,给予投资方和引进方相应补贴和奖励。鼓励光通信领域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在我市实现转移转化的重大创业创新项目,给予相应资助。(责任单位:各区)

  7、加大光通信高级人才引进奖补。对光通信企业技术研发团队核心成员税前年工资性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倍的,对其工薪地方贡献额超出15%的部分,给予企业引才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人才绩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

  8、加强对光通信产业投融资支持。进一步做强做实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拓展储备项目库,对光通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全方位投资,支持基金开展光通信技术创新、产业化、应用示范等方向的投资。(责任单位:武汉产投集团、市经信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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