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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11-19 关注 

武汉市发改委关于《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总部经济加快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市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为明确实施程序,我委制定了《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届人士可于2021年11月29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27-82796128,邮箱3241983405@qq.com。


  附件: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9日


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规定,为加快推动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武汉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武政规〔2021〕16号文相关标准认定为总部的企业。金融总部支持政策按照我市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含开发区,下同)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负责依据武政规〔2021〕16号和本工作指引,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并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兑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总部经济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区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各区审核认定、市政府审定的流程进行。

  1. 企业申请。各区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发布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启动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申报企业按照公告相关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提出认定申请。

  2. 各区审核认定。各区按照报市发展改革委存档的实施细则规定流程,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总部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报告以区政府名义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3. 市政府审定。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区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报告,并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年度总部入选名单的通知,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总部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每年申领1次,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

  1. 落户奖励于新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武汉总部企业当年起开始兑现。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2. 办公用房租用补贴于新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武汉总部企业次年起开始兑现,总部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补贴;办公用房购建补贴于新引进企业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兑现。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

  3. 企业增资扩股奖励于企业增资实际到位当年予以兑现。享受增资扩股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4. 投资奖励按照申请企业自认定年度起2个自然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5. 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开始兑现,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奖励。

  6. 发展壮大奖励于总部企业满足奖励条件当年予以兑现。

  7. 高管及专业人才奖励于总部企业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企业壮大奖励年度予以兑现,总部企业可在申请经营贡献奖或企业壮大奖的同时申领此项奖励。

  第八条  总部政策兑现原则上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各区审核、市政府审定的流程进行。

  1. 企业申请。各区原则上每年下半年发布年度总部政策申领公告,启动年度资金申领工作。申报企业按照公告相关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提出认定申请,其中投资奖励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由企业向发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在区提出申请。

  2. 各区审核。各区按照报市发展改革委存档的实施细则规定流程,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总部政策兑现审

核工作,并将年度总部政策兑现审核报告以区政府名义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3. 市政府审定。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区年度总部政策兑现审核报告,并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查重后,制定总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各区负责按年度计划将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级补助资金由市发改委根据各区兑现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转移支付各区。

  

第四章 总部企业管理


  第九条 享受武政规〔2021〕16号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核机制,每年在兑现总部政策同时,各区要复核经认定总部企业经营规模及地方财政贡献情况,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不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应及时上门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帮助企业加快发展。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各区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并提出办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视情下达通知撤销其“武汉总部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区人民政府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政策兑现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各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区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负责总部专项资金统一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和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奖励补贴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补贴资金应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奖励补贴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各区要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区意见,下达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的通知,需追回已奖励补贴资金的,由企业所在区负责追回企业已获得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其中属于市级补助的部分按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

  (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政策兑现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二)企业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

  (三)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的,一经确认,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主要评估各区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是否按照既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并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各区进行整改完善。

  第十七条  符合武政规〔2021〕16号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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