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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关于公开征求《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1-09-28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江夏区(以下简称“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综合能力,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加快实施本区打造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市监规[2020]1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市监规[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朱劲松   张 芳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沙羡街40号(邮编:430200)

  电话:(027)87952344

  邮箱:1665874632@qq.com


  附件:《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江夏区(以下简称“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综合能力,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加快实施本区打造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市监规[2020]1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市监规[202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对企业的支持要与企业的贡献相一致原则;就高不重复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诚信守诺原则。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学等各类机构。企业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学等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

  第一条 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1.对上年获得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10件(含)单位,每件给予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50%的资助。

  2.对上年以PCT(专利合作条约)形式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分别给予单位实际支付的官费50%的资助。

  3、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对培育达标的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资助。

  4.对上年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件的奖励。

  5、新核准的地理标志,对拥有该地理标志权的组织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二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6.对上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 “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的资助。获得奖励的单位可适当对以上获奖专利的主要发明人给予奖励。

  7.通过转化实施运用的专利项目,对所涉及转化后给予三年的专利维持费补贴,每件专利一次性补贴3000元,单一转化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拥有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拥有10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通过贯标认证的高校院所,一次性资助10万元。

  9、对于按期还清本息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平均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50%及实际还款期限,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投保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按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按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我区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管理库进行集中管理的联盟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资助20万元。

  12、支持开展专利与标准融合试点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将自主核心专利转化为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体系,建立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产业专利池或专利联盟,构筑产业竞争优势。对于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50万、30万。

  13、对上年获得省级地理标志评选大赛奖项的相关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三条 促进知识产权教育水平提升

  14、新获批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15万元;新获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获批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学校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15.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知识产权运营、分析评议等各类试点或示范,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名单或授牌承担项目建设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

  16. 支持在本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维权保护等业务集中托管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00家、200家、300家(含)的机构,商标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超过15%,许可转让及质押融资实现增长,分别给予该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五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7.对新批准设立的江夏区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18.区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工作,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60件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年度每站补助10万元。

  19.支持我区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对经济社会和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事项,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资金的单位5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夏政[2011]15号)同时废止。

   

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江夏区以下简称“本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遵循对企业的支持要与企业的贡献相一致原则。原则上当年对企业各项政策支持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该企业当年的区级财政贡献两项之和。重大战略项目、新投产企业、新建孵化器等事项,经研究后可适当放宽区级贡献要求。

  第三条 相关要求

  (一)本细则所述的专利授权要求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外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所留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

  (二)对获得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管理部门)颁发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资助对象以证书上第一权利人为准。

  (三)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外国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资助对象以证书上第一权利人为准。

  (四)对企业专利维持奖励的,是指申请该专利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所留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

  (五)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试点)企业认定文件、贯标达标企业证书,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六)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给予奖励,是指对企业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专利、商标)案件中获得胜诉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或机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关申报书。

  (四)承诺书(申报情况属实、且本单位5年内不搬离本区)。

  (五)单位申报《办法》第一条中国内和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供申报书(纸件以及电子档)和专利证书首页。

  2.申报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供申报书、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国内专利证书首页或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受理通知书全文)、缴纳给相关国家的官方费用和专利代理费等费用的发票(国外没有提供发票的,需提供收据)、各级政府部门已资助该外国专利相关文件或申报单位该外国专利未有获得过国家、省、市有关外国专利资助(奖励)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单位申报《办法》第一条中开展高价值培育知识产权组合培育的资助,需要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认定项目的证明文件。

  (七)单位申报《办法》第一条中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对新核准的地理标志,需要提供相关证书及文件。

  (八)单位申报《办法》第一条中国家专利奖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评选(认定)为专利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文件。

  (九)单位申报《办法》第二条专利维持奖励的,需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登记簿相关证明页,以及专利证书首页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三年缴纳专利维持年费的发票或者收据。

  (十)单位申报《办法》第二条中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及知识产权贯标达标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评选(认定)文件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十一)单位申报《办法》第二条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及保费补贴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及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等银行贷款及缴纳保费发票或收据的保险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

  2.相关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专利或商标价值评估报告。

  (十二)单位申报《办法》第二条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资助,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证明文件。

  (十三)单位申报《办法》第二条中编制标准与专利融合单位的资助,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十四)对获得地理标志评选大赛奖项单位的资助,需提供有关获奖证书。

  (十五)中、小学申报《办法》第三条中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文件。

  (十六)单位申报《办法》第三条中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及的资助,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文件。

  (十七)单位申报《办法》第三条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资助,需要提供托管企业名单、托管知识产权数量增长等证明文件。

  (十八)单位申报《办法》第五条基层知识产权保护站的资助,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九)单位申报《办法》第五条基层知识产权保护站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调解文书等证明文件。

  (二十)企业申报《办法》第五条中海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奖励的,还需提供外国法院判决书及中文翻译(由具有翻译资质的中方服务机构盖章)以及缴纳的各项费用。

  以上申报材料中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各类证书、文件、发票、收据等(除申报书、承诺书外)均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各申报单位需提供原件当场备查。

  第五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具体申报时间、相关流程由江夏区知识产权局统筹安排,有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情节,收回全部奖励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知识产权相关奖励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

  (三)申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四)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五)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六条 申报本区知识产权政策的单位,视同同意本细则各项条款内容。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