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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08-30 关注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对本办法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9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科经局,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魏勇、樊君晗

  联系电话:027-69843368

  邮箱    :KJGLK308@163.com

  邮寄地址: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32号

  邮政编码:430100


  蔡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1年8月30日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提能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全区科技创新新局面,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五个中心”工作要求,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营造创新生态,深入推进科技驱动发展,打造产业创新高地、创新人才集聚高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将我区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科技创新区和国际合作创新区。


  二、适用要求

  本办法适用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并且承诺至少5 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二)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四)对在安全、环保、失信、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三、工作举措

  (一)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四上”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区级财政给予50万元补贴。对完成高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2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

  2、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奖励与高企通过奖励同一年度不同时享受,且仅非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享受)

  3、对入选武汉市上市“金种子”后备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湖北省上市“金种子”后备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省市两级奖励每家企业可分别享受一次。(区金融办)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其研发投入再予以补贴。在申报省市研发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对我区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补贴。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50%予以补贴;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4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30%予以补贴。(省、市、区可同时享受,以省、市优先,但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5、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如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如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对获得不分等次省科学技术奖(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的独立完成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区级财政给予单个获奖产品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7、对首次获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区级财政按照市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

  8、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拨付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省、市、区奖补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

  (四)构建科技企业培育体系

  9、经区级备案批准的新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后,按照其场地改造费及建设费用的5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对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特区、新型孵化平台,由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立的入驻企业,按照最长36个月,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8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加强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12、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如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对新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研发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贴。对省、市科技部门考核优秀的创新平台,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3、对通过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A、B、C、D类),区级财政按照类型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A、B、C、D类),区级财政按照类型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省、市另有政策,按照省市政策执行)

  14、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区级财政给予每站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对经市相关部门考核通过的特聘院士及其团队在聘期内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岗位津贴。(区科协)

  15、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区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经省市科技部门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新创建的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园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区财政按照奖励标准1:1配套。(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

  17、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对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周期内提供报表填报等高企事项服务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由区级财政给予培育辅导机构一次性奖励。对年辅导服务区内10家以上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区级财政给予培育辅导服务机构额外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辅导服务区内20家以上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区级财政给予培育辅导服务机构额外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8、对经申报并通过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高水平学术论坛、创新论坛、科技交流、创业大赛、人才引进交流等活动,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场不超过10万元。对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高水平学术论坛、创新论坛、科技交流、创业大赛、人才引进交流等活动(院士、专家专项活动等) ,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场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9、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且在本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按照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0、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3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登记的我区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

  2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贴。对经省、市科技部门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2、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和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熟悉相关政策,规范财务核算,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办理流程,简化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区税务局)

  (九)强化知识产权工作

  23、鼓励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对于获得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业(个人),由区级财政给予其获得每件发明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奖单位(个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4、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申报主体开展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等名优品牌的创建工作,对新增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区级财政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核准的拥有该地理标志商标权的组织区级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标准制定

  25、对主持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的前两名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设立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

  26、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蔡甸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蔡甸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大高端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

  27、对新引进或入选的武汉英才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在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对应给予50%的一次性奖励。(区招才局)

  28、设立引才奖励专项资金,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每帮助引进1名国内外顶尖专家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引进1名省级专家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1名武汉英才等市级专家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区招才局)

  29、新设立并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市级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市级一次性资助基础上,区内再对应给予50%的一次性资助,每招收一名全职博士后补助3万元。(区人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蔡甸区科技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税务局、区卫健局、区科协、区金融办、区招才局、中法城招商处,及各街乡(开发区)。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落实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将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及落实相关政策需要足额及时下拨资金,保障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科技活动周等平台,加大对企业政策法规、科技创新发展等重要意义的宣讲力度,营造全社会积极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执行文件《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蔡政规[2019]4号文)废止。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意见与原政策相关规定产生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涉及本办法中提及的政策范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述各政策项目申报事项根据对应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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