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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04-28 关注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创新企业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 号)及《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62 号文印发)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我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融资租赁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我区年纳税工资薪金在 30 万元以上且依法纳税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骨干人员,是指在融资租赁公司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在我区年纳税工资薪金在 12 万元以上且依法纳税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按注册资本的 1%给予扶持,每家扶持金额上限为 2,000 万元。

  落户扶持资金分两个阶段支付: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与注册资本金相等时,支付 50%落户扶持;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为注册资本金 1.5倍时,支付其余 50%落户扶持。(注: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以公司在三水区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 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上述建筑或租金补贴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购买或租赁我区办公用房后第二年开始支付,分 3 年支付完毕。

  第七条 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其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在我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在我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企业存续期内按其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其在我区行政区域外的分支机构)购入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且年度累计购买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 0.5%给予扶持。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扶持上限为 200 万元。

  第九条 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帮助我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若其向我区企业提供的融资资金出现风险损失,则按其融资金额的 0.5%给予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补贴,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补贴上限为 200 万元。

  第十条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可视为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我区相关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其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已取得商务部门核准并开展相关业务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50 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我区产业扶持发展方向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 1%进行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金融办每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用于支付扶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企业所涉及的奖励、经营扶持及有关补贴等费用。

  第十四条 落户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若同时可享受我区现行相关扶持政策的,其适用政策时采取从高奖励且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区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制订扶持资金申请指南,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分两次会同各镇(街道)组织企业进行扶持资金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落户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存续期须在 3 年以上。存续期内,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三水区,否则须退还奖励或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3 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