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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征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06-03 关注 

关于征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大健康产业发展,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1号),我局起草了《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6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

  联系人:涂 庆   联系电话:85316902

  邮箱:844355305@qq.com


  附件:《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经济与信息化局

                         2021年6月3日


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1号),为支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健康产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为我市大健康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

  第三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并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经市、区经信部门组织推荐,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主体。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2019-2021年期间,任一年度服务我市大健康企业150家以上(含)。

  (二)服务我市大健康企业150家以上(含)的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须在有效期内。

  (三)大健康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药流通、生物农业、健康服务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且属于《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和《健康服务业分类(试行)》统计范围内的企业。

  (四)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且年服务我市大健康企业150家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同一公共服务平台多次完成年服务我市大健康企业150家以上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组织申报

  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各区经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武汉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服务我市大健康企业情况统计表;

  (五)服务我市大健康企业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合同和费用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近两年征信报告;

  (七)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资料审核

  (一)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向市经信局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二)市经信局依据区经信部门推荐意见,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共服务平台年服务150家以上大健康企业情况进行复核,提出拟支持奖励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市经信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的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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