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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2020-06-19 关注 

       最近,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和几个针对个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引发热议,其中提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就你们个人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向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购买资管产品实操中很少有交个税的,笔者在《一图了解各类股权(份额)转让是否征收所得税》也曾提到:

       资管产品在所得税上类似于半税收透明体(和合伙企业相似),资产计划自身虽独立核算,但非法人实体,不是所得税上的纳税义务人,计划取得股转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资管产品对个人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实际业务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不交个税。(高金平认为个人取得的分配无明确适用税目,导致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新个税法取消了个税中的“其他”类别,个人转让资管产品或者从资管产品中分配所得,能否套用财产转让所得,抑或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

       资管产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要是资管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资管公司的从业人员。

       2002年8月下发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对于个人投资信托、私募类资管产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具体规定。

       如果普遍要求个人对从资管计划中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是否需进一步明确征税依据?对以前事项是否可以免于追溯?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