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武汉市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武汉市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表于:2004-08-17 关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武汉市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办发〔2004〕25 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武汉市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 年 8 月 17 日


关于加强武汉市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与社会环境,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武发〔2004〕8 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以下简称各类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拔范围与对象

       (一)选拔工作在武汉各类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进行。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武汉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也可推荐。

       (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自然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以及在社会科学、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工作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

       专家获得荣誉后,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取得新的成果,符合高一层次专家选拔条件的,可再次推荐高一层次专家。


       二、选拔原则

       (一)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从事自然科学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少于 70%,重点选拔为振兴武汉现代制造业作出直接贡献的优秀人才。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专家做到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实行公平竞争。

       (三)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全面掌握德才标准与专家的选拔条件,从严掌握,确保人选质量。


       三、选拔条件

       (一)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术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主要技术骨干。近 5 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计划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者获得省(部)、市

       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二等奖、三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者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在 SCI 等国际著名刊物及国内一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5 篇以上者。若同一项目重复授奖,只计最高奖励。

       2、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振兴武汉现代制造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领衔技术骨干。主持承担国家、省(部)、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经相关法定机构评价为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主持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突破关键性技术难题,促进产业发展与产品创新,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资源或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改造等方面业绩突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4、长期在城建、水利、交通等工程技术行业中工作,技术领先,业绩突出,在省、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近 5 年获一项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勘测设计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勘测设计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在防汛抗洪中作出突出贡献,被省、市政府授予一等功的工程技术人员。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对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并获得省(部)、市以上奖励。

       6、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线,医术高明,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危害,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公认者。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学术造诣高,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作出突出贡献,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或者近 5年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及省(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以及体育等专业领域中,取得显著成就,在国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近 5 年获得省(部)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者。

       9、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三)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条件参照上述(二)款规定执行。各类奖励等级可适当放宽,侧重于实际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四、选拔程序

       (一)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原称武汉市优秀专家)和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程序是:

       1、公开选拔政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范围、选拔对象、选拔条件、选拔数量和选拔程序,实行公开选拔。

       2、基层推荐。各用人单位按照选拔条件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征求同行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人选,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市级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可直接向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举荐。无业务主管部门的非公有制单位及其个人直接向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或自荐。

       3、审核与上报。各区、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报党政领导核定后,填写《专家情况登记表》,连同个人综合事迹材料、各种业绩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和数据库软盘报市人事局,其中市管干部和申报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报市委组织部。

       4、评审与公示。组建行业(专业)专家评审组,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实行社会化评审。对评审入围人选在新闻媒体和市人事局网站上公示。

       5、审定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综合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五、选拔数量及相关待遇

       (一)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 2 年选拔一次,每次40 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专家津贴 2 万元。  

       (二)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每年选拔一次,每次 60 人。由市政府颁发《政府专项津贴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专项津贴1 万元。

       (三)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享受规定的待遇。

       (四)各类专家在本市还享受下列待遇:

       1、建立专家健康档案,组织专家参加每年一次的学术休假考察活动和每 2 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2、住房困难的专家,可按规定申请武汉市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住房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应为专家优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江城英才综合保险”。


       六、组织领导与管理

       (一)各类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协调组织,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承办,其他类别专家选拔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承办。选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市直单位负责有关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类专家的选拔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不断完善专家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认真倾听、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提高专家的政治生活待遇,解决工作与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专家发挥作用创造宽松环境。

       (三)实行专家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各区、市直单位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开展专家考核工作,将《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专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奖励、培训、选拔与使用的重要依据。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荣誉,收回专家证书:

       1、丧失或违背专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3、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 2 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4、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 15 天,或者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6、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按照武办发〔1997〕27 号文件选拔的武汉市优秀专家和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管理工作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直至管理期满。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区、市直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