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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2-01 关注 

关于印发《武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经信规[2019]005号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万千百工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22号)文件要求,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市经信局制定了《武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31日


武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万千百工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22号)文件要求,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奖励。按照公正公平、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市经信局职责。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资金管理流程、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指导各区(开发区)组织企业申报,并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二条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职责。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申报奖励企业条件。

       自2018年武政规[2018]22号文件印发以来,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三个档次的武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所说“首次超过”是指企业从进入武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以来,在奖励对应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第一次达到上述规模档次以上。


       第四条主营业务收入满足条件但不能申报奖励的几种情况。

       (一)由一家企业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拆分后的新企业在拆分当年首次超过以上档次;

       (二)由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合并后的新企业在合并当年未能高于合并前企业档次;

       (三)当年已享受市级财政对企业关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经营指标上台阶的专项奖励的企业不能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发布上台阶奖励申报通知。

       市经信局每年第三季度在市经信局网站、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等渠道发布上台阶奖励申报通知。


       第七条上台阶奖励的申报及初审。

       企业作为项目申报的主体,需提供以下资料:1、武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申报表;2、企业当年度税收清结资料;3、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进规以来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的财务报表(含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指标);5、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未享受其他市级类似奖励政策的承诺函。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企业上台阶奖励的申报,结合企业当年度税收清结等资料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核查企业当年是否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对其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进行奖励类项目的支持。初审结果由各区(开发区)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经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本区(开发区)企业上台阶奖励申报及初审情况并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


       第八条上台阶奖励资金审核及资金分配。

       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拟定上台阶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在市经信局网站、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九条资金拨付。

       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经信局将奖励资金按程序拨付至企业,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在市经信局网站、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经信局每年组织对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项目实施过程的受理、初审等程序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操作,责成相关区(开发区)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市经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