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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英国、西班牙的海关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发表于:2019-10-12 关注 

荷兰、英国和西班牙是我国在欧洲的主要贸易伙伴。2018年,中荷双边贸易额刷新历史纪录,达到了1126.4亿美元,荷兰成为中国在欧盟国家中第三大贸易伙伴,而中国是荷兰在非欧盟国家中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8年英国与中国的双边货物贸易达821亿美元,中国为英国第6大出口市场和第4大进口来源地。中国目前是西班牙第十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国,中西贸易额也处于较快的增长态势之中。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7月,英国与欧盟启动了脱欧谈判,这对英国的知识产权体制以及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短期来看,英国已经将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各种法规内化为英国法律,脱欧对英国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影响不大,而英国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各项程序和实体法规定在脱欧后都不会发生较大的改变。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在荷兰和西班牙,海关都是执行海关保护职能最重要的机构。其中,荷兰的海关警察是一类特殊的调查官员,有调查的责任,他们被赋予了针对特定犯罪事实的调查权力,也是专门针对侵犯植物品种专利、原产地标示、地理标志的犯罪事实的一种调查力量。英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构包括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英国边境署以及内部市场协调局。其中,英国海关是依国家海关政策对其管辖的英国外部边境的知识产权执法负责,并且,除法律规定的版权及相关权和不需要注册的设计权之外,海关只对由合法机构注册或认可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在荷兰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措施并非适用于所有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侵犯地形图权利的商品、侵犯数据库权利的商品、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高度模仿的商品边境措施都不适用,而且,海关执法措施也不适用于普通法商标,不管执法的性质如何,任何人均不能要求对没有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针对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制定的规范并不是特别的多。在具体的海关执法方面,英国海关执法的依据主要是一系列的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但其国内商标法及版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法规定了从欧盟领域之外进入英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或者虽来自该领域,但现处于非自由流通状态时,知识产权人有权向英国海关提交一份通知书,以将进口的侵权货物认定为违禁物。这是一项较为特殊的规定。西班牙在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同样遵循欧盟的规章制度。具体到西班牙的国内法而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外观设计权,保健品和药品的附加保护证书,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为生产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设计或者改造的任何模具。


针对平行进口,欧盟理事会特别规定欧盟成员国海关授权不适用于平行进口的货物,边境措施不适用于平行进口商品,平行进口商品不包括经过权利持有人的同意而制造的商品。在英国,货物由欧盟境外平行进口,包括因此通过其他成员国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在海关备有权利通告的情况下,海关当局可以扣押货物。但除此之外,英国海关无权管辖灰色市场的货物,即制造经过了权利人的许可,但是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货物。


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根据欧盟理事会的规定,通常权利持有者需要通过书面申请向海关职能部门寻求保护。大多数要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是由权利持有者或他们的代理人发出的。在荷兰,如果一件申请是由被授权使用权利的人提出的,海关会要求一份被授权的证明,如许可协议。在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海关则会检查这个协议是否为被许可人的申请提供了足够的依据。如果许可协议并未包括这些,海关将会要求代理人从许可人处获得授权从而使得申请能被许可。知识产权人申请英国海关保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国申请,二是多国申请。一国申请是指:仅需要英国海关采取行动,因而只需提交一份完整的一国申请书。多国申请是指:欧盟知识产权人,为保护其在整个欧盟市场的知识产权权益,需要两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海关共同采取行动,就需要提交一份多国申请书。知识产权人需要将申请书、保证书、所有的证据资料复制多份,给每个申请的欧盟成员国海关发一份。在西班牙,海关当局乐于参与权利人或者专门组织举办的培训会议,只要这些有利于他们的工作。采取海关行动不以提交有关涉嫌侵权的证据为条件。


在侵权判定方面,荷兰理论界存在一种虚拟制造理论。为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在途商品依据虚拟制造的理论将会被视为在荷兰生产的商品。在产地和目的地均不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仍然可能基于这种虚拟而被荷兰海关扣押,被判决侵犯欧盟理事会条例所指的知识产权。同时,根据荷兰法律,指控知识产权无效之诉对这种权利的法律效力无影响。知识产权在它被宣布无效之前仍然保持全部效力。如果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扣押的商品将不会被继续扣押,而将会被立即释放。为配合侵权判定,嫌疑货物持有人有信息披露义务。例如,在西班牙,主管海关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命令侵权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或者分配渠道里面的作为同伙的上游或者下游人的名字。首先,只有被法院允许询问这类信息的海关才有权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个法院必须是由权利人向其提出采取民事或刑事法律行为的法院。西班牙法律做出某些规定,允许权利人从侵权人那里去获得一些信息,例如侵权人的同伙以及侵权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渠道。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或者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都可以适用这些规定。


荷兰、英国和西班牙对于侵权货物的处理方式是类似的。嫌疑侵权货物将可能依申请被扣押,也可能被依职权而扣押。而被确认侵权的货物将不允许进入欧盟海关管辖区域;不放行自由流通;不能从欧盟海关管辖区移走;不可出口;不可转运;不可存放在免税仓或库中。当货物被积极的公告有侵犯知识产权的时候,欧盟理事会规定成员国还有权销毁这些货物,将它们通过商业渠道以外的方式处理或者将它们收入国库。在海关扣押行动中,侵权货物的命运将由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所采取的措施来决定。任何条件下,海关当局都可以采取当然行动去销毁这些侵权货物,或者通过其他的措施来使这些货物离开商业渠道。西班牙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规定了销毁货物的可能性以及采取替代措施,例如:西班牙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请求转移货物或者销毁货物的可能性,西班牙商标法规定权利人请求销毁货物或者将其用于人道主义的可能性。

(以上成果由湘潭大学提供,相关研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助组织开展。更多相关内容,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相关页面Http://freereport.cnipa.gov.cn查询)

来源: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