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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发表于:2019-09-19 关注 

  2019年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意见》(武发〔2019〕1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力军作用”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9年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降低农业企业融资成本,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对象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办认定),其贷款必须是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所借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二)贴息时效

  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比例进行贴息。贴息时间按天为单位计算,最长为365天。贷款起止时间以借款凭证上时间为准。

  (三)贴息要求

  1.对借用2014和2015年度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拒不归还的企业,不予贴息。

  2.有拖欠农民(集体或国有农场)土地流转费行为的企业,不予贴息。

  3.同一企业同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贷款贴息资金。

 

  三、支持方式

  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比例一般统一为30%。对新洲、黄陂、江夏和蔡甸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扶贫龙头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比例可适当提高,贴息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其贴息计算公式为:当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2018年度实际付息天数/365天×贴息比例。

 

  四、申报程序

  (一)贴息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填报《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附企业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借款凭证和明细清单、付息凭证和明细清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企业扶贫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25户以上)等,形成贷款贴息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绿色封面胶装成册。在6个新城区及洪山区、东湖高新区注册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区的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其他中心城区注册的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申报。

  (二)贴息审定。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要进行认真查阅、审核、汇总,根据财政资金额度,认真核算贴息资金,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网上公示不少于7天,并按程序下达贴息资金。

 

  五、监督管理

  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贴息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有虚假、重复申报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同时连续5年取消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资格;企业要做好日常财务核除算和农业生产经营基础工作,及时提供各级部门要求的数据、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9年,最终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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