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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8-01 关注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六家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科技部门集中受理、“六家主管部门”联合评审和发文认定、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每年“六家主管部门”会商后,由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受理截止日期等具体事项。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同时登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提交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七条 企业经认定具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对本区域内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企业在认定、复核、年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后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报请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全省各级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在认定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